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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了新调整

发布时间:2020-03-03 16:21:47 阅读: 来源:混合机厂家

有社保的可报销未参保的由单位支付

九江新闻网讯(记者包四华)昨日,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,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,我市对劳动能力鉴定收费进行了新的调整。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260元/每人次收取,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按360元/每人次收取。这些天,我市工伤保险部门正在价格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变更手续。

据介绍,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主要是,职工经工伤认定后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、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;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。

调整后的规定还明确,职工因工死亡后对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300元收取;延长停工留薪期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、工伤复发确认的按300元收取;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;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360元收取;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,向省级劳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,每人次500元。在上述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收取范围参加工伤保险的,其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;未参加工伤保险的,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。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,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支付鉴定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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